從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獲悉,自2月1日起,《宜昌市市民卡管理辦法》實施,具有宜昌市戶籍的人員以及取得本市居住證的人員,可按規定申領市民卡。首次申領市民卡有三種方式,市民卡將實施實名制,一人一卡,具體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宜昌市市民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市民卡發行和使用,方便市民辦理個人社會事務,提升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務效能,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民卡,是指市政府發放的、用于市民辦 理個人相關社會事務和享受公共服務的多用途智能卡。
第三條 具有本市戶籍的人員以及取得本市居住證的人員,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市民卡。市民卡實行實名制,一人一卡。
第四條 宜昌市智慧城市建設辦公室負責市民卡工程建設和應用 的規劃、協調、宣傳和監督管理。
市智慧城市建設辦公室委托的市民卡服務機構,具體負責市民卡相關信息的采集、存儲、交換和共享等工作,負責市民卡的制 作、發放、維護以及市民卡各項應用系統的對接、建設和維護等工作。
第五條 市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公共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市民卡 系統建設的需要,積極推動市民卡在本單位、本系統工作領域中的應用。
第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街辦)以及社區(村),應當配合做好市民卡的宣傳推廣、信息采集、申請受理、發放、應用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民卡的技術應用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確保市民卡在社會保障、居民健康、金融支付等方面功能全國通用。
第八條 市民卡卡載信息包括視讀信息和機讀信息。視讀信息包括持卡人姓名、社會保障號碼、市民卡卡號、個人相片、發卡日期等基本信息。機讀信息包括持卡人基本信息和持卡人在市民卡各應用場景中的相關管理和應用信息。
第九條 市民卡具有以下功能:
(一)信息存儲:記錄持卡人的基礎信息,社保保障、居民健康等相關業務信息,并加密存儲;
(二)電子憑證:作為個人電子身份識別憑證,持卡人可持卡通過聯機或者脫機辦理個人相關事務,作為持卡人享受公共服務的電子憑證;
(三)信息查詢:持卡人可通過市民卡讀卡設備,查詢本人的基礎信息、社會保障、居民健康等相關個人信息;
(四)交易支付:市民卡具有銀行卡金融服務功能,持卡人通過市民卡合作銀行營業網點和具備銀聯功能的終端辦理金融業務。涉及銀行卡業務的相關事宜,按照金融機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市民卡應用范圍主要包括社會保障、醫療健康、公共交通、銀行卡結算、小額電子現金支付等,并逐步向文化教育、觀光旅游、民政救助、住房物業、公用事業繳費、商務消費等其他領域拓展。市民卡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市民卡新增服務功能,持卡人可以根據需要申請開通。
第十一條 市民卡首次申領采取三種方式:
(一)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由單位統一辦理申領、發放手續。
(二)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統一辦理申領、發放手續。
(三)其他人員在居住地社區(村)申請辦理和發放。
第十二條 市民卡只限本人使用。持卡人須妥善保管市民卡及相關使用密碼。
第十三條 市民卡損壞難以辨認、不能在讀卡設備上讀寫的, 或者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等其他基礎信息發生變更的,持卡人應當到市民卡服務中心辦理換領手續。市民卡遺失的,持卡人應及時辦理掛失、補領手續。
第十四條 持卡人戶籍遷出本市、不再在本市居住,或者因死 亡、失蹤等原因,依法不再繼續享受本市社會保障、居民健康及 其他社會公共服務的,持卡人或其近親屬應當在辦結市民卡相關社會事務后,到市民卡服務機構辦理注銷手續。未辦理的,由市民卡服務機構予以注銷。
第十五條 首次申領市民卡免收證件工本費。市民卡不收取押金,換領、補領市民卡工本費按照財政和物價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市民卡申領、激活、掛失、注銷的具體規定,由市智慧城市建設辦公室、市民卡服務機構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公共服務機構,原則上不再發行與市民卡功能類似的其他 卡。已發行的,其功能應逐步納入市民卡應用系統。
第十八條 按照財政性資金個人部分應全部歸集到市民卡的原則,將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工資,醫保個人賬戶、養老金,低保金、高齡津貼、救助金、補助金等各種財政性資金個人部分分步歸集到市民卡。
第十九條 市民卡相關工作機構及其人員對持卡人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條 市民卡相關工作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市民卡發放、管理職責;
(二)違規收取費用;
(三)違法使用市民卡信息;
(四)泄露市民卡個人隱私信息;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出讓、轉借市民卡或者冒領、冒用、盜用他人市民卡牟取非法利益,以及破壞市民卡應用系統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信息來源:摘自宜昌市政府網站)